

平臺自審制度
1.1基本原則
(1)依照《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2)設立專門崗位及專人承擔內容審核工作并建立嚴格的審核流程制度。
1.2目的
本規定用于規范平臺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宣傳推廣,活動策劃)的自審工作,明確公司按照《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開展相關工作的職責、流程、標準以及責任追究辦法。
1.3.組織架構
明確建立審核部門:網絡文化內容自審委員會,三名自審員負責內容審核工作。
1.4審查人員職責
1. 掌握內容審核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知識;2. 獨立表達審核意見;3. 以最終保證本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為目的,對在自身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的產品及用戶內容進行記錄并做出修改/處理,并做好記錄。4. 負責保管審核記錄。
1.5審查流程
1.初次審核:甄別UGC內容,確定UGC內容不包含審核標準明文規定禁止內容;2. 二次審核:對于已經通過初次審核的內容進行二次審核,確認UGC內容是否為平臺主體內容。3. 根據初次審核二次審核結果做出是否上線判斷。4. 審核流程圖。審核UGC的內容包含:評論、賬號名稱、視頻、現場表演等。
1.6審查手段
平臺針對網絡文化內容進行審查,共采用如下手段:自審人員全過程審核,自審人員審核過程中重點把握幾個階段:賬號注冊階段(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確等)、用戶評論(是否有違規內容等)、表演過程(是否有明令禁止的行為);技術手段上,采用了關鍵詞的識別檢測系統(檢測整個過程中是否存在語言暴力或者反黨、反社會言論),標簽系統(不良網絡表演者、觀眾打上標簽,記錄在案;同時,將“黑名單”內的網絡表演者實現全網信息互通)。
1.7審查標準
UGC內容不得含有以下內容:1.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3.泄露國家秘密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5.宣揚邪教、迷信的;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7.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9.含有虛假、有害、脅迫、侵害他人隱私、騷擾、侵害、中傷、粗俗、猥褻、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內容;10.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條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規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內容的。
1.8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
針對網絡表演全過程以及日常的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公司成立網絡文化信息安全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由法人湯毅擔任,小組成員為自審人員和各部門負責人。小組負責開展網絡文化信息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同時建立健全網絡文化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上報制度,以及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公司發生重大、嚴重的網絡文化信息安全事件的時侯,小組將在安全事件發生的2小時內,將安全事件報告給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6小時內將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原因、處理經過、處理當事人、處置方式上報給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同時設置群眾舉報手段:平臺投訴舉報電話:15280267011
1.9責任追究
對審核人員未能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的,予以口頭警告;對審核人員發現問題,但拒不處理/修改的,予以書面警告;對審核人員發現問題,并且按照規定處理/修改,審核通過后自行予以恢復的,予以扣除當月獎金;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的,予以書面警告。